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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刑诉法草案:伪证律师异地机关侦办

来源:中国优秀律师   网址:http://www.zgyxlaw.com/   时间:2014/5/16 15:06:46

  刑诉法草案:伪证律师异地机关侦办

  由吴邦国委员长主持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6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了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军人保险法草案、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有关条款的解释草案等法律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决定草案等。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

  被称为悬在律师头上“达摩克利斯”之剑的律师伪证罪调查,在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草案中规定,需由异地侦查机关办理。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经过初次审议、听取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后,二审草案作出了诸多修改。

  刑诉法对辩护人有伪证等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向常委会会议作草案说明时表示,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单位和公众提出,应当对这一规定的适用程序作出严格规定,防止被滥用。

  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保障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同一案件的侦查机关随意对辩护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对于辩护人涉嫌伪证罪的,规定由其他侦查机关办理为宜。对此,二审草案增加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保障辩护人权利方面,草案增加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检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同级或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专家建议

  追究律师刑责应设两条底线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王敏远认为,追究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类似伪证罪的刑事责任应设置两条底线:

  第一条是应当等他承办的案件被告人终审认定有罪后追究。他分析,按刑诉法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还不是有罪时,就不能说律师是伪证罪。

  第二个底线是应由异地公检法机关办案,本地办理的公正性会受到质疑。他分析,律师辩护中最容易发生的就是和职权机关的对抗,“他说是犯罪,你说不是犯罪;他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说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王敏远认为,这次修改吸收了异地办理的建议很好,但还有完善的余地,可以明确异地办理需要跨市,“虽然成本比较高,但这样的案子并不多,能承担得起。”

  【法院管辖】

  外国人刑事案中院不再一审

  二审草案规定: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范围为,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法院管辖一审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李适时表示,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面临的犯罪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基层法院的审判能力进一步加强,应根据惩处犯罪的需要和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对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管辖分工作适当调整。

  王敏远分析,1979年制定刑诉法时,外国人很少,案件数量也很少,涉外刑事案件就更少,加上观念上对涉外刑事案件比较重视,以及基层法院的司法素质问题,所以规定上提到中级法院一审。但现在犯罪形势发生了变化,司法人员素质也发生了变化,可以保证审理质量。此外,我们的观念也发生了转变,外国人和中国人适用同样的程序。

  【案件重审】

  二审发回重审案件不能加刑

  二审草案规定: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为“上诉不加刑”,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述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有的常委委员和公众提出,实践中存在通过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由下级法院在重审中加刑,规避上诉不加刑的情况,建议对发回重审不得加重刑罚作出规定。

  王敏远表示,上诉不加刑是一个保障被告人上诉权的好制度,但后来有的地方实务部门在有的案件中发生了规避这条规定的情况,二审不能加刑,就发回去让一审法院加刑,导致上诉不加刑形同虚设。

  【检察监督】

  删“检察院可对侦查提意见”

  二审草案变化:一审草案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故意杀人等重大案件,检察院可以对侦查取证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这一规定。

  李适时表示,有的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上述内容属于实际执行中的具体操作性规定,且涉及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可不在法律中规定,继续探索。对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这一规定。

  公众中有意见提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可能会干扰侦查,或变成联合办案。

  【财产冻结】

  债券股票基金纳入冻结范围

  二审草案规定: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李适时表示,这是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财产形态的实际变化作出的规定。此前公安部在征求意见时提出,增加查询、冻结证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投资权益、股权等财产性权益的规定。

  【证据收集】

  严禁威胁、诱骗收集证据

  二审草案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刑诉法一审草案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征求意见中,对于违法收集物证书证的后果分歧较大。社科院法学所建议,参照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规定对以刑讯或其他蓄意使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行为,威胁、诱骗、禁止睡眠、使人饥渴、服用药物、催眠,以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方法获得的证据,都应当予以排除。

  公安部则认为,物证、书证客观性较强,不应因收集程序瑕疵而否认其证明力,建议不规定物证、书证的排除。

  最高检则提出,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作出解释,否则予以排除。

  王敏远解释,违法收集证据的程序性后果有好几种,比如有刑讯逼供在法治发达国家一般会导致案件撤销的终极后果。对于轻微违反诉讼程序的,则可以补正,比如审讯时两名侦查人员在场,其中一个最后没有签名,如果经过调查,发现当时纯粹是一种疏忽,可以补正。 此外,他认为应谨慎对待物证书证的可靠性,严重违法收集物证书证和口供一样会出问题,因为程序违法,物证书证虚假的例子并不罕见,尤其是死刑案件,对物证书证要特别慎重。

  【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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