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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来源:中国优秀律师 网址:http://www.zgyxlaw.com/ 时间:2014/7/18 15:07:53
(第六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编 总则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