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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纠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部分内容的通知

来源:中国优秀律师   网址:http://www.zgyxlaw.com/   时间:2015/1/28 14:37:0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部分内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天安、大众保险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行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银发〔1995〕26号文印发)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银发〔1995〕144号文印发)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机动车辆保险附加盗抢险条款和费率》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修订后的内容自1996年7月1日生效,原相应部分内容同时废止二、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加强对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修订后的条款顺利实施三、各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修订后的条款开展业务。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附一机动车辆保险及附加盗抢险条款修订部分一、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修订部分第七条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第十二条(二)部分损失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第十九条(加)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第二十二条(加第二款)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二、机动车辆附加盗抢险修订部分机动车辆保险附加盗抢保险责任中增加一项抢夺责任附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的修订部分第一条二、8、施救、保护费用与修理费用应分别理算。但施救前,如果施救、保护费用与修理费用相加,估计已达到或超过保险金额时,则可推定全损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不接受权益转让第七条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进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本条规定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一、保险价值指投保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标的的价值,投保车损险的车辆的保险价值按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投保车辆同类型新车的价格确定……(原款不变,略四、各地保险公司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保险价值、实际价值、协商价值三种方式之一确定保险金额承保。用协商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应超过投保时的保险价值。如有超过,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第十二条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原款不变,略(二)部分损失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达到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原款不变,略二、部分损失指保险车辆受损后,未达到“整体损毁”或“推定全损”程度的局部损失1.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达到投保时的保险价值,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当时的保险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即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1-免赔率2.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保险价值比例计算赔偿修复费用。即保险金额赔款=(修复费用-残值)×------×(1-免赔率保险价值……(原款不变,略4.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达到保险金额时,……(以下不变,略第十九条增加一款四、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保险人不能正常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将视被保险人过错大小,全部扣除或部分扣除保险赔偿金额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本条规定了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的安全防损义务……(原款不变,略增加一款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对于保险人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将事故消灭在萌芽中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本条规定了被保险人申请批改义务……(原款不变,略增加一款三、增加危险程度指订立合同时未曾预料或未予估计的危险程度可能性的增加,直接影响到保险人在承保当时是否增收保险费或接受承保。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按规定补交保险费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本条规定了对被保险人不履行义务的相应措施被保险人不履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因被保险人的欺骗行为而支付的保险赔款,保险公司必须向其追回。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名称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通知(修正前题注(银发(1995)26号全文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大众保险公司为了改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经营情况,切实保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促进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现对银发〔1993〕95号文有关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的内容进行修订,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修订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自本文下发之日起生效,原银发〔1993〕95号文核准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同时废止二、各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修订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开展业务三、各级人民银行分行要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所在地保险公司切实执行修订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报告总行附一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除外责任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三)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第六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二)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第七条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第八条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五个赔偿档次,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第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赔偿处理第十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第十一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第十二条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一)全部损失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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