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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设立说明资料(一)

来源:中国优秀律师   网址:http://www.zgyxlaw.com/   时间:2014/6/6 15:09:12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设立说明资料(一) (民国85年06月00日公发布) 1一前言 鉴于行政院八十五年三月一日修正发布之「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 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对设立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之资格条件有 多项修正,为便利申请人参考,特将设立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有关事项 ,包括申请流程、发起人条件、人员资格、申请书件及其它应注意事 项等,汇编为本说明资料。 2二申请流程 申请流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申请筹设许可,第二阶段申请核发 营业执照,第三阶段申请募集证券投资信托基金。 (一)申请筹设许可 发起人应于本会规定之期限(现行规定不予限制申请期限)内,检 齐相关书件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查通过者,即发函准予筹设 。 (二)申请核发营业执照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应自本会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办妥公司登记 ,并向本会申请核发营业执照,未于上开期限内申请核发营业执照 者,撤销其筹设之核准。 (三)申请募集证券投资信托基金 证券投资信托公司经核发营业执照后,应于一个月内申请符合本会 规定之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并于本会核准后六个月内开始募集,四 十五天内募集成立该基金。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未依前项规定提出申 请或募集成立基金者,应撤销其营业之核准,并限期缴销营业执照 。 有关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之筹设、核发营业执照及募集证券投资信托 基金之申请案件,其书件之记载事项不完备,情形可以补正者,本 会得通知其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者,驳回其申请。 3三申请人 (一)设立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应由全体发起人向本会提出申请。 (二)依据管理规则 第五条之规定,经营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发起人应有 成主满三年、最近三年未曾因资金管理业务受其本国主管机关处分 ,并符合左列资格条件之基金管理机构、银行或保险公司,其所认 股份,合计不得少于第一次发行股份之百分之二十。 1基金管理机构: (1)具有管理或经营国际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业务经验。 (2)该机构及其百分之五十以上控股之附属机构所管理之资产中, 以公开募集方式集资投资于证券之共同基金、单位信托或投资 信托之基金资产总值不得少于新台币六百五十亿元。 2银行: (1)具有国际金融、证券或信托业务经验。 (2)最近一年于自由世界银行资产或净值排名居前一千名内。(排 名之认定以THEBANKER等权威性杂志之年度排名为准) 3保险公司: (1)具有保险资金管理经验。 (2)持有证券资产总金额在新台币八十亿元以上。 (三)依据管理规则 第六条之规定,发起人不得有左列各款之情事: 1动员勘乱时期终止后,曾犯内乱、外患罪,经判刑确定或通缉有 案尚未结案者。 2曾犯诈欺、背信、侵占罪或违反工商管理法令,经受有期徒刑一 年以上刑之宣告,执行完毕尚未逾二年者。 3曾犯公务或业务侵占罪,经判刑确定,执行完毕尚未逾二年者。 4受破产之宣告,尚未复权,或曾任法人宣告破产时之董事、监察 人、经理人或其它地位相等之人,其破产终结未满三年或协调未 履行者。 5有重大丧失债信情事,尚未了结或了结后尚未逾二年,或最近三 年内在金融机构有拒绝往来或丧失债信之纪录者。 6限制行为能力者。 7依证券交易法之规定,受罚金以上刑之宣告,执行完毕、缓刑期 满或赦免后未满五年者。 8受证券交易法 第五十六条及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解除职务之处分, 未满五年者。 9违反银行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经营收受存款、受托经理 信托资金、公众财产或办理国内外汇兑业务者,经判刑确定,执 行完毕、缓刑期满或赦免后,尚未逾五年者。 10有事实证明从事或涉及其它不诚信或不正当之活动,显示其不适 合担任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负责人者。 发起人为法人者,其代表或指定代表行使职务者,准用前开之规定 。 (四)依据管理规则 第七条之规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之发起人或持有已 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之股东,不得兼为其它国内证券投资信 托事业之发起人。 (五)依据管理规则 第三十条之规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之董事、监察人 或经理人不得投资于其它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或兼为其它证券投资 信托事业或证券商之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 (六)依据管理规则 第八条之规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之股东除符合第五 条资格条件者外,每一股东与其关系人及股东利用他人名义持有股 份合计不得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二十五。 以上所称关系人指左列情形之一: 1股东为自然人者,指其配偶、二亲等以内之血亲及股东本人或配 偶为负责人之企业。 2股东为法人者,指受同一来源控制或具有相互控制关系之法人。 4四本会规定首次募集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之标准: (一)基金型态不限制为封闭式基金或开放式基金。 (二)最低成立金额如下: 1封闭式基金为新台币二十亿元。 2开放式基金为新台币三十亿元。 (三)须为在国内或国外募集并投资国内之股票型基金。 (四)封闭式基金受益权单位价金总额未超过新台币一百万元之申购人不 得少于一千人,其所持有之受益权单位价金总额并不得少于新台币 四亿元。 (五)开放式基金自成立日后满六个月,受益人始得申请买回。 5五申请筹设许可应检具之文件 依据管理规则 第十条之规定,申请人应备齐左列书件提出申请: (一)申请书(格式如附件一)。 (二)公司章程。 (三)营业计画书。 (四)发起人名册,应附证明文件并注明其资金来源。 (五)发起人会议纪录。 (六)法人发起人应附公司章程、公司执照影本、代表人指派书、经会计 师查核签证之最近一年度财务报告、董监事名册、主要股东名册、 继续营业之证明文件及关系企业名册。 (七)符合管理规则 第五条规定之发起人资格证明文件: 1本国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发之执照或设立证明文件。 2属基金管理机构或保险公司者,应由会计师出具申请人管理之资 产或其持有总资产符合规定之证明;属银行者,应出具最近一年 于自由世界银行资产或净值排名证明。 3申请人未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处分之证明。 (八)发起人无管理规则 第六条第一项所列各款情事之声明书。 (九)发起人无违反管理规则 第七条规定之声明书。 (一○)符合管理规则 第九条规定之经理人与业务人员名册、资格证明文 件及其就职承诺书。 (一一)书面内部控制制度与内部稽核制度。 (一二)发起人填报并经专家审查之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设立审查表(格式 如附件二)及专家出具之审查汇总意见书(格式如附件三)。 (一三)其它经本会规定之证明文件。 以上各类文件,其属外文者,均须附中文译本,但年报、财务报告以 英文撰写者及各类文件之外文名称,得免附中文译本。外国人提供之 文件除声明书及护照影本外,均须由我驻外单位签证。 附件一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设立申请书 受文者: 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 主旨: 依证券交易法 第十八条及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以下称管 理规则) 第十条规定,检同左列书件乙式二份,申请核准设立证 券投资信托事业,请查照。 ┌──────┬───────┬────┬──────────┐ │证券投资信││营业处所││ │托事业名称││││ ├──────┼───────┼────┼──────────┤ │实收资本总额││││ ├──────┼───────┤营业范围││ │发行股数││││ ├──────┼───────┼────┼──────────┤ │每股面额││申请日期│中华民国年月日│ ├─┬────┴───────┴────┴──────────┤ │附│一公司章程。│ ││二营业计画书。│ ││三发起人名册,应附证明文件并注明其资金来源。│ ││四发起人会议纪录。│ ││五法人发起人之公司章程、公司执照影本、继续营业之证明文│ ││件、代表人指派书、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最近一年度财务报│ ││告、董监事名册、主要股东名册及关系企业名册。│ ││六符合管理规则 第五条规定之发起人资格证明文件。│ ││七发起人无管理规则 第六条第一项所列各款情事之声明书。│ ││八发起人无管理规定 第七条所列情事之声明书。│ ││九符合管理规则 第九条规定之经理人与业务人员名册、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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